3月27日上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姬某和杜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出资购买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的面包车,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某废弃停车场内从事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2022年8月22日,姬某和杜某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民警抓获。
庭审查明,被告人姬某和杜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2023年3月27日,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凤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姬某和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石油、汽油等具有可燃性,又因为运输储存过程的封闭而具有易爆性,因此在生产、运输、经营等过程中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对于石油、汽油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须经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许可,才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未经依法许可、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流动加油点”汽油由于来源渠道不正规等原因,质量难以保证,若遭受损失维权困难。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加油请到正规加油站,切莫贪图蝇头小利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