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保管私自将村上的南水北调补偿款30万元借给公司进行资金周转,解了他人的难,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张某原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坟上村现金保管,代管着村里的南水北调土地征用补偿款。因一燃化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向张某提出借款,碍于人情,张某便于2007年10月14日将其保管的南水北调补偿款30万元挪用给该公司,张某未从中牟利,该公司也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2008年3月3日将借款全部归还。后检察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致案发。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费用管理工作时,利用担任村现金保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情节严重。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被挪用的30万元也在案发前归还,遂依法酌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