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给我兑代金券,我觉得他们是歧视残疾人,一气之下才点的火,我很后悔••••••”。当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宣判尹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被告席上的尹某悔恨万分。
2011年1月2日下午,下肢瘫痪拄着双拐的尹某来到凤泉区八方电器商场消费头一天中奖的50元代金券,尹某想买的刮胡刀没货,他便要求将代金券兑换成现金,因对商场方代金券不能兑换现金的解释不满,尹某便扬言要烧了商场的收银台,随后用一塑料壶从自己的三轮车内接了汽油。返回商场后尹某不慎摔倒,将汽油洒在了旁边的柜台上,尹某就用烟点着了汽油,被商场工作人员及时扑灭。后经鉴定,被烧毁商品价值5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以放火的形式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尹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