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以案释法案例库

优化营商环境|村民自建房施工人员意外坠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11-10 16:37:04


【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将其位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的住宅建设中的搭建模板工程承包给了李某。王某系从事相关建筑工作多年的从业者,经工地一工人介绍,李某同意王某于 2021年 5 月 17 日、19 日到案涉房屋三楼从事搭建模板工作。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王某在案涉房屋三楼正面斜尖顶外钉模板,除佩戴安全帽外,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王某施工地点外围没有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当天14 时许,王某从三楼工作处坠亡。

【调查与处理】

    对于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查明认定了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通过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厘清了王某和被告李某、张某夫妇各自的过错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妻子、儿子、母亲各项损失 519058.46 元;被告张某夫妇赔偿原告王某妻子、儿子、母亲各项损失 43270.56 元;驳回原告王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李某主张王某是通过他人介绍到自己的工地,其不是接受王某劳务的一方。经查,王某虽系经同在李某工地的工友介绍提供劳务,且李某系通过工友向王某发放劳务报酬,但王某与工友所得劳务报酬相同,二人之间亦无从属关系,工友在转发劳务报酬时虽扣留了 20元,但均用于其几人的共同就餐。据此,王某与工友之间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王某与工友等均与李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客观情况和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不同于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能力以及安全保障设施。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住宅。被告李某承建的系住宅,其建筑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调整,其与被告张某夫妇的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建制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案涉房屋系超过两层的居民自建住房,其施工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被告李某作为案涉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明知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然雇佣王某等人进行施工并从事高空作业,具有明显过错。被告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亦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某虽然主张其在施工现场一房屋中放置了安全带,但未就此举证,其他工友对此不予认可,证人曹某亦证明施工现场没有安全带,故应认定李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另外,被告李某在王某工作地点的外围未搭建脚手架及安全网。据此,应认定被告李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因此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重大关联,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张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自然人李某,其有义务对李某的必要安全保障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被告张某夫妇未尽到安全检查和监督义务,致使李某在不具备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王某系有着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经验丰富。王某在未系安全绳、没有脚手架及安全网的情况下,仍从事高空作业,有明显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被告李某、张某夫妇及王某的过错程度及其与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 75%的过错责任,被告张某夫妇共同承担 5%的过错责任,王某自行承担 20%的过错责任,并依据责任划分作出了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居民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大多通过自建方式,也导致农民建房、农房改造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业主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也由此引发了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侵权赔偿等一系列纠纷。参与建筑的多是农民工兄弟,他们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何杜绝意外伤害,规避此类问题发生,本案带给我们更多的提醒和启示。一是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作业时,应树立自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操作,充分注意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措施。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注意加强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检查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筑牢安全防线。二是要谨慎选定施工主体,选择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承建。在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往往将房屋承包给个人包工头来建造,导致意外发生时,面临承担过错的风险。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寻找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三是要增强合同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不仅要书面签订承揽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安全义务进行约定,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建房户和承揽人购买并签订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转移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意外发生后的经济损失为受害者提供保障,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的化解压力。                                              

责任编辑:郭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