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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劳动关系成立 用工单位起诉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1-04-15 15:36:49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实中,仍有个别单位不依法用工,必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王某于2008年2月开始在新乡市一车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17日王某在工作时被砸伤,被公司方人员送至医院救治,并为王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事故发生后,王某数次与公司协商处理工伤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公司依据制度以王某连续旷工6天为由,对王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车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并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车辆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王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及合法性,故对该决定不予认定。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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