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参加同学聚会缺钱,临时起意盗好友银行卡,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滕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周滕到同学兼好友的耿某家玩耍,看见耿某的钱包放在桌上,正为第二天要参加聚会手头紧而烦恼的周腾,一时糊涂萌生窃意,趁耿某离开房间之际将其钱包内的中国银行卡盗走。由于知道密码,周滕当晚就到新乡市火车站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000元,后又于10月3日、4日两次取卡内现金共计2300元,并将所取现金挥霍一空。10月6日,内疚悔恨的周滕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并将4300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耿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认罪悔过,缴纳罚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