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80后半夜闯入他人公司,随意损毁公司物品、殴打公司职工,致使生产停工受损。3月30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等不同刑期。
2008年8月31日23时许,因无聊,被告人周宁伙同郭田、李明、郭占肖窜至新乡市鑫康轻纺编织有限公司,任意损毁公司大门、纱管、三元、黑板等物品,并殴打职工许某致轻微伤,造成生产停工产品降等处理的后果。经鉴定,该公司损失共计13150元。案发后,周宁之父与新乡鑫康轻纺编织有限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表示因赔偿到位不提起民事诉讼,不参加庭审,并要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宁、郭田、李明、郭占肖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周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劝说带领其他三被告人投案,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被告人郭田、李明、郭占肖均系系自首,可依法酌情或从轻处罚,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周宁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郭田、李明、郭占肖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