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扔垃圾本就是不文明的行为,不听清洁工人劝阻还动粗伤人更是侵权。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侵权案件后,判决打伤清洁工的被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2986.8元。
2010年7月14日,清洁工许某在自己的责任路段进行打扫时,王某和丈夫正好路过,其丈夫顺手将一袋垃圾扔在路旁。许某看到后便上前劝阻,双方发生口角,王某误认为许某骂她,对许某实施了殴打,造成许某脑震荡和顶枕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6天。110接警后对王某实施了行政拘留,但对许某的损失拒不赔偿。原告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3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得到保护。原告作为清洁工劝阻市民乱扔垃圾的行为,是积极履行职务,被告应正确理解和对待。被告王某打伤原告许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