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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老东家”网页为他人宣传 前员工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31 10:03:20


    陈某本是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宣传网页稍作改动后,为将跳槽的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作宣传。“老东家”发现后将陈某及“新东家”诉至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索赔20万元。

    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消公司)生产消防产品已有20多年历史。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于2009年2月成立,也生产消防产品。2009年6月份,新消公司人员登录百度等互联网时,发现腾达公司在中国制造交易网、中国黄页号码簿等网站上发布的企业简介、产品图片等与自己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企业信息基本一致。经调查得知,是已跳槽到腾达公司的原销售经理陈某在新消公司任职期间,将新消公司的网页宣传资料作改动后,以腾达公司的名义发布在互联网上。原告新消公司认为被告腾达公司、陈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客户群对原告的诚信经营度产生怀疑与不信任,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腾达公司、陈某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但辩称双方已协商解决,约定好互不追究。二被告将致歉信发布在网上已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却出尔反尔,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新消公司网站上企业简介的文章和产品介绍以及产品展示图片具有自身特点,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陈某仅在公司名称上作改动,其余“照搬”新消公司宣传材料,以腾达公司名义发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腾达公司明知陈某为新消公司员工,利用其发布宣传信息,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新消公司将二被告的致歉信已在原告网站主页予以发布的行为,表明原告已接受二被告的道歉。新消公司虽有一定损失却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新消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腾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新消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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