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至14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龙宽等4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李龙宽等41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和涉案财产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41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3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被告人近亲属在专门设置的视频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