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没在家,这么冷的天你们又专程找到俺送钱,太感谢了!”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周某从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手中领到5万元的赔偿款,真诚表达了自己的谢意。
2017年6月1日,申请人周某驾驶车辆给雇主王某运送浓硫酸,当天负责卸车的赵某因家中有事私自委托周某帮其卸车,周某在卸酸的时候被从罐口溅出的浓硫酸烧伤。因赔偿问题,周某和王某、赵某发生纠纷,周某诉至法院。2018年11月,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法院判决由王某、赵某分别对周某的损害进行赔偿。
因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周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仅扣划到赵某名下银行存款1437.15元,被执行人赵某始终不露面,执行工作一度无法推进。2020年9月10日,干警们接到线索找到了赵某,经过多次面对面的教育疏导,告知其可能受到的法律惩治,引导其体谅周某受伤后身体、心理和家庭承受的压力,最终赵某和周某达成和解意见,赵某一次性支付周某赔偿款5万元,双方无其他争执。
2020年11月30日,赵某如约将5万元交到法院。得知当天周某在交警队办事,执行干警便赶到交警队将执行款送到周某手中,并现场办理了结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