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十余年的马女和王男,为了儿子重新走到一起,却仍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马女指责王男无情,对身患癌症的自己不管不问,还搞外遇;王男则认为马女不尽妻子义务,偷偷转移家中财产。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由于双方矛盾较深,未能调解成功,遂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1990年马女和王男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1993年双方离婚,孩子随马女生活。后王男与她人结婚又离婚。2007年,为了能让儿子到王男所在的工厂上班,双方商量后办理了复婚手续。随后的一年间,二人不是互相包容,共同珍惜这段失而复得的姻缘,而是吵闹不断,甚至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最终导致分居生活。期间,王男与她人同居。2010年3月,经医院确诊马女患上宫颈癌。在马女住院期间,王男不尽丈夫职责,且拒付医疗费,绝望之下马女起诉离婚,并以王男不忠和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王男支付赔偿金及帮助金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男和马女均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王男确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事实,原告马女患癌症生活困难,王男应予赔偿和帮助。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同时判决王男给付马女困难帮助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其它财产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