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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好心能办成好事

---闻《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出台有感

  发布时间:2010-10-16 11:30:36


    喜闻为规范诈捐骗捐、诺而不捐、信息不公开等行为,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慈善”再度引起人们热议,也让笔者感触诸多。“好心办坏事”是一句俗语。既成俗语,说明这种现象易见。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名人或企业意识到了“慈善”是一件好事,可以为自己赢得更高的社会关注度,纷纷慷慨解囊,参与各种公益事业。但也闹出“诈捐”、“骗捐”等丑剧,使好事变成坏事,导致各方公信度急剧下降,给我国刚刚起步的慈善事业蒙上了阴影。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若要将其弘扬与光大,就要把“慈善”这件好事办好。

    给“好心”以宽容。比如某明星在汶川大地震发生3天后在其个人博客中写下“我捐助一百万,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可以为灾区筹到更多的钱!”,而有细心地网友发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显示其实际捐赠的善款为84万。就是这16万元的差额招来了铺天盖地的攻击,深陷“诈捐门”的某明星称为慈善事业出钱出力,做好事也要被侮辱,这令她“心很痛”。还有陈光标的“裸捐”也遭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声音。其实,质疑者忽略了一个现实问题,虽然明星没有全部践诺,但她真正为灾区提供了84万的善款。再说陈光标的“裸捐”,他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向公众表明自己在慈善事业上的理念和决心,客观上也起到了呼吁和引领的作用,对于他们的过失和出位,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呢?大家有没有考虑到不容忍的后果是什么呢?被卷入此次查账风波中的明星,有的就很委屈,那英回应说:“不能一提到娱乐圈都觉得没好人。陈坤则失望又无奈地说:“如果做慈善都要这么累,真的令人心寒,难道人与人之间就不能多一点信任吗?”捐助本身是一种善举,不要因为捐赠者是明星或者名人,我们就把这种善举放在显微镜下来看。慈善事业是无偿的,做慈善的人或组织更需要社会的包容和鼓励。

    让好事容易办。慈善在美国不仅是企业家的“爱好”,而是一场全民运动。美国不对民间慈善事业设置什么严厉的准入门槛,慈善组织在运营中出了麻烦犯了罪自然会有法律和法院出面问罪。甚至在美国有些州,慈善组织如果要进行公募活动,只要能得到政府的行政许可,就可以进行公募。所以美国的慈善组织多得不计其数,同时也催生了世界首富比尔盖茨设立得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而在我国,最受诟病的,就是中国慈善机构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束缚—必须挂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客观上提高了办好事的“门槛”,让好事不好办。同时也造成民间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慈善组织就不可能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它完全可以把责任推卸给主管部门,很容易养成民间慈善组织依附的“惰性”。 我们必须清楚,慈善本就属于民间的事,应该还归于民间。慈善真正的基础其实是普通的民众,普通人其实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不如取消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这一作法,降低慈善组织的登记门槛,适度放开慈善组织的公募权,减少它的行政色彩,增加它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也许更有利于激发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有利于慈善文化在我国的传播与发展。另外,我们还应在政策和制度上支持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如减免税收、优先接受救助等,制定一些使慈善事业捐款者更能得到社会尊重、扬名的规定,给予捐赠者一定的社会名誉和精神的奖励,不断吸引更多的人或组织自觉自愿办好事。

    确保把好事办好。一个慈善组织,无论它的历史多么源远流长,它的信誉曾经被镀上多么灿烂的“金字招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不能做到捐赠钱物在慈善组织流转过程中的透明化,公众信任度都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人们期待着能够出现更加完善的慈善捐款公开机制和管理手段。这时,政府就要充分运用它的行政监督职责,对慈善组织的透明化予以评估,要求其在网站上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等信息如实向社会公布,保障社会公众均拥有的对慈善捐款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并根据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表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进行审计,调查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通报、处罚或责令限期纠正,甚至可以取消慈善组织的生存资格。当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透明化评估完成,慈善组织的优劣浮现出来,公众对慈善组织运行效果“心中有底”,此时,无需政府出手,个别公信度低劣的慈善组织也会遭到公众的抛弃。

    另外,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应对“诺而不捐”和“诈捐”区别对待。我国虽然没有《慈善法》,但有《捐赠法》,该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此外,承诺捐款,却出尔反尔,诺而不捐、诺而少捐,也违背了《合同法》,但因为种种原因,对于“诺而不捐”和“诈捐”应区别对待。诺通常是一种口头的行为,经常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如媒体报道、电视台转播等。因此,这时候的诺,我觉得既是一种个人或集体的口头行为,就带有不严谨和它的不确定性。这样口头的承诺或者举牌,最后捐款没到位,实际上你用法律的程序去追究责任也是有困难的。例如,有的企业在承诺后由于经济危机等客观原因,一时拿不出承诺的数额,那么企业愿意采取折衷的分期捐赠或实物捐赠的方式,最终实现自己的承诺,这时如一概冠上“不诚信”的帽子,有可能会打击企业以后做慈善的积极性。再例如,捐赠人起初愿意捐赠一定数额的善款,但由于与受捐方在善款使用方法、途径等方面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因而未能践诺的,如追究其责任也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让其背上“诈捐”的黑锅。我们认为,诺的行为如果要上升到法律上的责任,必须要有一个契约的行为,即捐赠人捐赠一笔善款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面,捐受双方坐下来谈捐赠数额、怎样使用,怎么监督,并签订书面协议来固定。如果有了这样一份协议扔没有捐款到位,那就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的。对于私分、挪用、贪污、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的,应由行业自律组织或相关行政部门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责。

    国人乐善好施古已有之。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公众意识的进步,现有的慈善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正在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的新形势已不相适应。欣慰的是,在原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江苏省率先推出了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也在酝酿之中,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将会很快形成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依法治国精神的公益慈善事业模式,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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