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辉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私藏枪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判处首犯王辉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另外13名被告人形成组成人员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从地位、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对本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