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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们要的斗“赖”法术,拿走不谢!

  发布时间:2019-12-11 17:49:50


“欠钱的是大爷!”

这句感叹道出了讨债人的苦楚辛酸。

老赖猖獗,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打击,肆意侵占债权人的资产;老赖大胆,就算吃了官司败了诉,一样可以欠人钱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出台政策,下大力气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长期和“老赖”斗智斗勇中,也总结出不少招数,将通过本号陆续献给那些饱受“老赖”折磨的申请执行人们:

反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法”术之一

——诉前转移财产如何依法救济

【案情】

牛某某、周某一与王某某、周某二自2015年合伙投资建设鸭场,2018年该鸭场被政府征用,双方因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于2018年11月12日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确定被告王某某、周某二应给付原告牛某某、周某一拆迁补偿款33256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牛某某、周某一于2019年6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初便将拆迁补偿款665129.12元转移至其女婿赵某某名下,并请求法院对赵某某名下的案涉款项予以强制执行。

【分歧】

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能否将被执行人于诉讼前转移至其女婿赵某某名下的332564.56元款项采取强制措施,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直接对赵某某名下的案涉款项予以冻结、扣划。执行重在效率,应第一时间控制住该款项,防止财产流失,如赵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其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确认该财产的权属。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直接对赵某某名下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应通过诉讼程序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审判程序确认该转移财产行为的效力问题。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对赵某某名下的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只能对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可以直接裁定执行的主体进行直接的强制执行。赵某某并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其财产予以执行没有法律支持。财物的归属为实体权利问题,不是执行程序审查的对象,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其次,财产报告制度对被执行人财产发生变动的情况也没有作出处置性规定。虽然2009年实施的《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执行财产报告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起至执行当前的财产以及财产变动情况,负有向执行法院报告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对此期间内被执行人财产发生变动会导致怎样的结果,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是否有效,执行阶段是否有权撤销引起变动的行为,对该部分财产可否予以追回。显然,财产报告制度在执行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再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债权人的债权形成之日起,只要债务人有相关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撤销权,以便能够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其转移财产之前的原始状态。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相关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赵某某的财产,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耿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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