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着孩子在邻居家玩耍,看见人家孩子脖子上带着金坠,遂起了贪念,就用随身带着的指甲剪将其剪掉偷走。9月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做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2月20日下午1点,李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在邻居王某家玩耍,看到王某的妻子把自己的金坠挂在她一岁多的儿子的脖子上,李某顿生贪念,于是趁其不备用指甲剪将正在玩耍的王某儿子脖子上的金坠剪掉并放在自己儿子的裤兜里偷走。当晚王某带着孩子上床睡觉时才发现孩子脖子上只挂着一段红绳,金坠却不见了,王某立即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正在哺乳期,遂酌情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