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此时此刻无论说什么做什么都已无法挽回这惨痛的结局,但我仍想向李志梅和她的家属说声对不起,我悔恨由于我的过失给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我认罪伏法……”身穿囚服的被告人失声痛哭,长跪不起。这一幕发生在新乡市凤泉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上。
8月4日上午,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在这里公开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何振松从提押进法庭后一直低着头,经法官一再提醒才抬起了头回答讯问。22岁的何振松看上去憔悴紧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指控,何振松都是用简短的三个字“无异议”回答,没有过多言语。整个庭审从上午9:30分持续到中午13:05分,何振松说的最多的词句就是“害怕”、“后悔”。
“逃逸致人死亡”之辩
据何振松回忆,2009年12月20日晚上6点多,他驾驶一辆花了3千元钱买来的二手无牌照“松花江”面包车,去临近的辉县市帮在市场摆摊卖菜的妻子批发蔬菜,回来时天色已黑,当他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市凤泉区块村营村西街时,发现路西侧有一堆石子占道,他便将车开向路的东侧,与相对而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志梅发生碰撞,发现李志梅倒在地上后,惊慌失措的何振松很害怕,驾车从一条小路逃离了现场。回到家后,他心里虽忐忑不安,却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没人知道,就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家人。6天后,他在街上看到路边张贴的悬赏通告,得知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迫于压力告知了家人实情,当天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何振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振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面包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检验报告、悬赏通告110接警记录和120急救中心电话时间记录五组证据予以佐证。
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坚持认为,应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被害人李志梅下班时间是六点,发生车祸因司机开车逃跑没有报警,导致被害人在寒冷无助的环境下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
被告方辩护人坦承,何振松有逃逸行为,但被害人得到了及时的救助,这点从公诉机关提交的接警电话及拨打120时间为18:23分可以证实。虽然被告人事发后没有报警,但路人发现后及时拨打了110、120,使被害人及时得到救助所以,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一份7月22日法院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显示,当天在交警部门、原告方、被告方均到场的情况下,法院人员、被告方、被害方分骑三辆电动自行车沿被害人当天的路线行驶,得到的时间为9分4秒、12分、9分。
法官讯问何振松在哪儿学的开车、为何不办驾驶证、有没有想到无证驾驶的后果。何振松回答跟别人学的开车,不办证是想省钱。对最后一个问题虽经法官再三追问均沉默不语。
协议书之争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与此案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审理还有民事赔偿诉讼,被害人年逾六旬的父母及11岁的儿子、9岁女儿一起向被告人要求共计24万余元的赔偿。为保证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合议庭的三名成员两名为刑事审判法官,一名为民事审判法官,这一阶段的审理交由民事法官主持。记者看到,整个庭审中被害人的母亲一直在轻声啜泣,并不停用手帕擦拭着红肿的眼睛。
法官当庭宣读了一份由被告方提供的协议书,这是在2010年元月7日,何振松父亲与被害人丈夫李海平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双方今后互不追究经济纠纷。协议书有李海平和被告人父亲的签字和摁手印。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被害人父母和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李海平一致认为,被害人父母并不知道这份协议。被告人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老人及孩子的生活费等共计19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 5万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11万元,仍需再赔付138189.56元,并向法庭提交了长长的赔偿清单和一叠票据。
法官向李海平进行调查询问:他与被害人有无进行结婚登记?他开始与被告方协商赔偿时要求的数额是多少?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协议书中的“家属”和自己说的“上养老”指的是谁?孩子的户口为什么下在别人家?
李海平承认,99年和妻子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也一直未补办。他开始要求赔偿20多万,包括丧葬费、交通费以及上养老下养小等费用,协议签订时没有和自己的岳父母进行商量。协议书中的“家属”指的是自己和俩孩子,“上养老”指的是自己的父母。孩子户口下在别人家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
他的话声一落,现场出现了一阵小小的骚动。
紧接着法官问他是否清楚签订协议书的法律后果。
他低声回答:“不清楚。”
被告方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部分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作为证据,部分交通费不能说明和本案有关联,不应计入赔偿范围。签订协议时被害人的父母知道此事,协议中写明的“被害人家属”应包括被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无依据。并提出,为赔偿11万元被告方已将亲戚朋友借了个遍,现确无能力进行赔偿,但从道义上愿意给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
原告方也从签订协议、赔偿损失的事实反驳被告方,协议书上并没有被害人父母的签字,被告也无证据说明签订协议时通知了被害人父母,而且被害人父母也未授权李海平签订赔偿协议。
被害人的父亲说明,女婿在南京打工,医院打来电话得知女儿出事后,是他打电话通知了女婿,自己血压高,老伴自女儿出事后一天哭昏几次,根本没顾上去商量赔偿的事,女儿埋葬后才知道有11万元赔偿款的事。
法庭上的一张小纸条
12:15分,法庭进行到量刑事实阶段的调查,一张小纸条引起了记者的好奇。这张小纸条是由法庭上的一个专列席位“陪审团席”递出的,由值庭法警转交审判长代问:“被告人何振松损坏的肇事车辆在家存放家人是否发现,问他什么没?”。何振松回答:“父亲看到车的保险杠坏了,就问我咋回事,我没告诉他撞到人了,就说碰了一下,修修就好了。”
记者留意到,专列席位上坐着9名陪审团成员。据该院院长郭良豪介绍,“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实现司法民主的一种新创造、新途径,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是该院推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以来,首例由人民陪审团参审的刑事案件,以后会逐步扩大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范围。之所以选取这个案件,是因为该案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也具有教育意义,人民群众就是“阳光”,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有效手段”。据悉,这9名陪审团成员由该院建立的1400多名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选,根据成员能否参加、是否回避等情况最终确定,他们有来自企业的司机、有来自医院的医生、有来自乡村的农民,也有来自机关的干部……并推选出了人民陪审团团长。该院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廉政监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也出现在当天的庭审现场。
“听了案件的审理,一件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情、法、理的交融却错综复杂,我们陪审团成员在评议时也是既同情原告也为被告痛心,但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犯了罪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我们会慎重拿出评议意见交给法院,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陪审团团长刘敏在庭审结束后对这样记者讲。
12:56分,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有关民事调解的法律规定,法庭本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由于李海平拒绝调解,调解未能进行,得知这一情况,被告方代理人摇头表示遗憾。
在最后陈述阶段,何振松哽咽着念着自己的忏悔书,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和悔恨,一直竭力压抑的情绪突然失控,放声痛哭,并向被害人家属跪下磕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