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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婚龄就同居 频频出走判解除

发布时间:2010-08-31 16:50:48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张男和秦女,仅认识一个月就同居在一起,由于缺乏家庭责任感,秦女频频离家出走,最终为这段草率的感情划上了句号。日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同居关系而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张男和秦女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元月即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由于两人均不到法定婚龄,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子。由于之前了解较少,激情过去后,二人很快就因为彼此性格不合和生活习惯差异摩擦不断。秦女嫌弃张男没有能耐,和张男的家人也不能和睦相处,动辄就离家出走,对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问。2010年元月,秦女又一次离家出走,张男终于失去和秦女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来到法院要求尽快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自己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男和秦女同居前认识时间较短,同居后感情不和,秦女多次离家出走表明两人感情已破裂。遂判决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二人的孩子随张男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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