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的张经理在电话中高兴地说:“崔庭长,第一批货款今天到帐了,公司跑了多少趟没要回的帐法院帮我们解决了,我代表公司感谢您,感谢法院!”
2008年8月,金源公司与山东省即墨市的商户关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由金源公司提供棉纱,关某按约定价格向金源公司支付86200元的货款。金源公司如期履行协议后,关某却以种种原因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恰逢经济危机,金源公司为减少风险加大了清欠力度,多次在河南山东两省之间奔波不仅分文未收又徒增了支出。无奈,2009年1月,金源公司将关某起诉至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法院,要求关某偿还货款及利息。
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是一起跨省诉讼案件,凤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崔敬接手案件后,初步考虑以调解结案即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可以解决异地执行难问题。然而由于被告的避而不见,崔庭长的两次山东之行都无功而返。她没有灰心,得知被告元宵节可能回河南省延津县老家的线索后,她冒雨在元宵节前的晚上赶到延津县见到了被告,当场依法告知被告相关诉讼程序和法律后果。细心的崔敬发现,被告对法官的突然出现既意外又惊慌,虽未当即同意还款,但思想上有了松动。
节后,崔敬趁热打铁,多次通过电话与回到山东的关某进行沟通,辨法析理,让其理解原告的难处,并站在被告角度,告知其调解结案不仅可以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又维护了自己在家乡的信誉,保持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合情入理的引导终使被告同意调解,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当即通过传真签订了协议:被告自愿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及利息88550元。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经对被告随后通过特快专递寄来的协议原件确认无误后,崔敬才将调解书分别向原被告予以送达。
日前,被告按照协议,将第一批货款45450元汇到原告的账户上。法官在办案中将法律的原则性和方法的灵活性相融合的做法受到了企业的盛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