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技术科调解结案,并当场完成3.5元的赔偿款交付。
2017年9月,郭某和董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董某反悔未按约定交房,郭某要求董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支付房屋价款一半的违约金,遭董某拒绝。2018年4月郭某起诉董某,该案在立案前后和审理期间都进行了调解未见成效。依据郭某申请,案件移送至凤泉法院技术科委托鉴定,师敬华科长及时和案件承办法官闫帅锋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就委托事项进行了分析,认为仍有调解的可能。
9月11日,利用该案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机会,师敬华科长组织双方再次调解,并就鉴定事项、程序和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单独与董某进行了解析。随后就双方赔偿金额的分歧耐心协调逐步缩小差距。一个小时后,双方最终达成赔偿3.5万的一致意见。得知结果,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立即制作了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董某当场履行交付。
凤泉法院将调解理念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能调尽调,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该院技术科认真落实,并注重和审判庭室加强沟通配合,将审判经验和鉴定评估业务知识共同融于调解工作中,必要时借助专家和鉴定机构人员的力量,在委托鉴定评估程序中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