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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合伙关系想赖账 法院细审案为农民工维权

发布时间:2010-08-26 10:26:33


    10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辛苦打工,却因无信包工头之间互相推诿迟迟要不回血汗钱。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郭河山三被告支付10原告工资款共计6924元。

    2008年12月,郭河山、石太根、郭天金雇用靳柱同等10人在他们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并给10人确定了工资标准。截止到2009年初,10人应得工资款共计6924元。经靳柱同等人多次催要,2010年2月,郭河山、石太根给10人打了张欠条。靳柱同等再持欠条要账时,三人之间开始互相推诿。无奈,靳柱同等将郭河山、石太根、郭天金告上法庭。在庭前调解中,郭河山、石太根承认了欠款的事实,但在开庭时二人经传唤却拒不到庭。被告郭天金虽到庭参加诉讼,却辩称工程是三人承包的,郭河山管账,自己负责技术,也是给郭河山、石太根二人打工的,所以欠款应由郭河山、石太根偿还。

    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查清以下事实:郭河山、石太根、郭天金为合伙关系,在与他人签下工程承包协议后,雇用靳柱同等10人为其干活。因三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对靳柱同10人6924元的工资欠款相互推脱,均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法院判令被告郭河山、石太根给付10原告工资款6924元,被告郭天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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