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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矛盾致使停产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发布时间:2010-08-26 10:22:31


    俗话说“和气生财”。而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却因股东和出资人之间闹矛盾不能共同经营,致使公司陷入停产的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解散。

    2005年6月闫某、郝某在李某租用的5.1亩土地上动工建厂房。2006年2月,厂房建成后,闫某、郝某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闫某,自然人股东为闫某、郝某,李某以租用的土地出资入股,但未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10月20日,因公司拖欠土地租赁费,李某和闫某、郝某发生纠纷,在将工人逐出厂外后,李某强行进驻公司,致使公司无法生产经营。食品公司以李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撤离公司并赔偿损失。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求。2010年1月,闫某、郝某二原告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闫某、郝某与实际出资人李某均有权管理公司,由于长期发生矛盾,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双方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故对二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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