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主抓住小偷后不是及时扭送到公安部门,却以要报警相威胁向小偷索要钱财,其违法行为最终在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时暴露出来。日前,凤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候洪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洪亮饭店”门口,欲将被告人候洪亮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候洪亮及时发现并追赶,在抓住张某后,被盗车子被追回,看到自己没有受到损失,作为失主候洪亮于是想让张某为盗窃行为付出代价,随以报警相威胁,向张某索要现金20000元。当晚,张某交给被告人1000元。次日,张某经人说和,通过李某又交给被告人7000元。后来,在张某再次作案时被抓,交代出了他因盗窃而被候洪亮敲诈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候洪亮赃款8000元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洪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全部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遂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