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自己的债务,虚构施工项目假意和别人签订租赁施工设备合同,骗取各种设备,合同到期却迟迟不肯归还施工设备,涉案金额高达5万多元。日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4年11月18日,被告人丁某以租赁施工设备为名,到新乡市北站租赁站租赁建筑设备并与其负责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交付2000元押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丁某陆续从租赁站骗走6米钢管605根、3米钢管10根、2米钢管55根、十字扣550个、转扣50个。谁料想,2005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人丁某经催要一直未归还租赁的建筑设备。后经鉴定,被骗设备价值51439元。丁某说自己租赁这些设备是为了用于电厂的工地,而实际上却是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王某发现后于2009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电厂确无此施工项目。丁某的亲属在公安机关将所骗款项全部退赔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合同诈骗公私财务,价值494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丁某在我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