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聋哑人,不能与法官交流怎么审案?别慌,为了充分保障聋哑人的权利,法院不仅指定了律师,还聘请聋哑老师做翻译,充当交流的桥梁。
近日,一名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而被起诉的聋哑人站在了被告席上,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进行宣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大剑(自报)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月12日23时许,聋哑人陈大剑在新乡市凤泉区一点红网吧南院发现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未上锁,就顺手将车盗走并将其转移到新乡市凤泉区清爽阁浴池院内。期间,他没料到自己的盗窃行为被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后在他又返回一点红网吧上网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4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由于陈大剑只知道自己的姓名却说不清楚具体的家庭住址,公安机关根据他提供的情况无法查实,也找不到被告人的家属。在开庭审理时,为充分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凤泉区法院指定凤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陈大剑提供辩护,并从新乡市盲聋哑学校聘请哑语老师为庭审提供翻译服务。当庭,被告人通过手势告诉法官,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恳请法庭给予他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大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大,并及时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很大损失,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如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