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一起拖欠200多万货款的买卖合同案件,在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努力下,比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提前1个多月履行完毕。
河南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新乡某新型材料公司的减水剂、防冻剂等,截止到2016年共拖欠货款3303056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仍未归还。
2017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干警查封了该公司账户,迫于压力某混凝土公司还款90多万,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2017年12月31日某混凝土公司全部归还剩余欠款。
期间,执行干警并没有消极等待,为确保协议履行,干警查阅了混凝土公司往来账目,发现被执行人享有3家企业的到期债权合计达300多万元,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这3家企业直接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起初这3家企业非常抵触,但在接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感觉到事态的严重,乖乖配合支付了债务,使被执行人新乡某新型材料公司提前一个月领到了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