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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约定不明 调解事了三方欢喜

  发布时间:2017-11-10 17:35:01



    11月6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大块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在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最终调解,一次性解决了买卖双方和运输方之间的纠纷,避免引发连环诉讼,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17年7月,龙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魏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向魏某购买价值16000元的二手洗砂机一台,在交了定金10000元和货款3000元后,被告魏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要求魏某返还自己双倍定金。

    庭审中,魏某辩称龙某没讲实话,原定的洗砂机龙某没拉走,又提出换台价值13000元的洗砂机,还是自己出了300元的运费雇闫某开车将洗砂机给龙某送去。作为证人出庭的闫某称,自己将洗砂机送到后,龙某称型号不对让魏某过去解决,魏某不去,龙某将车和货扣留,还是公安部门介入龙某才将车和货退还,车被扣的损失没人负担,自己留置了洗砂机。

    这起争议因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庭前多次调解都以失败告终。从证据上看,有魏某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证人闫某也证明了送货型号不符的事实。法官遂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作出解除二人的买卖合同,被告魏某返还原告龙某13000元的判决。

    案件依法判决没问题,考虑到魏某、闫某还会因各自的损失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决定再努力一次。他先到辉县市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确定了车货被扣、放行的经过和时间,又组织三方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了魏某返还龙某13000元、龙某赔偿闫某1000元、闫某向魏某返还洗砂机的协议,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耿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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