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主动参与到大调解格局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在立案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家住凤泉区化纤厂家属院的董女与家住凤泉区火电厂家属院的王男本是夫妻,1992年生育了一男孩。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于2006年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男孩由王男抚养。离婚后王男再婚,董女则时刻牵挂着孩子的成长。今年6月,董女以王男企业效益不好,工资收入低,且又再婚,无法也无力抚养孩子为由,到法院立案,要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孩子。凤泉区法院立案庭赵子如庭长在立案时详细听取了董女的诉求和理由,认为能够调解处理。于是就电话将王男叫到法院,组织双方见面调解。赵庭长从孩子的成长、教育等说开,分析双方抚养利弊,征求孩子的意见,使王男的思想有了松动。6月底,双方又相约到法院立案庭,在赵子如的主持下,达成了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于是赵庭长随即办理了立案手续,并于当天移转民一庭印发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董女、王男包括双方17岁的孩子都很满意。